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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号,现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某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01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驾驶新A*****号小型客车,从沙某巴克区**路**都会行驶至**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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