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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成县**乡**村**社**号,现住:甘肃省成县**乡**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 年7月29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8月1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2时18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4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城关镇**处时,被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40.2mg/100ml。后依法提取张某某血液,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含量结果为114.5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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