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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89********,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凌晨1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K****7号小型汽车行驶至S205线**路口处时,被成县沙坝交警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5mg/100ml。公安民警将其带至成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后委托四川民生法医鉴定所对采集的张某某血液进行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经检测,送检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81.9mg/100ml。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车辆未造成交通事故,其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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