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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镇****路**号,住徽县**镇**街*中后自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甘K*****小型轿车,沿徽县城关镇建新路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徽县城关镇建新路林业局门口时,被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处。徽县公安局委托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经甘中泰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09008号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45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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