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4****日出生,山东省昌邑市人,身份证号码:2224051954*******,汉族,初中文化,延吉市**镇职员,中共党员,现住延吉市**镇中心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他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吉H****8号“**”牌小型轿车从延吉市**镇**小区始发沿延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交通信号灯西侧时,被延吉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里检出乙醇含量为89.67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时系成年人。

2、抓破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当场被查获,无自首情节。

3、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前科劣迹。

4、案件有关照片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依法进呼气酒精检测及抽取血样备检,并核实饮酒驾驶的机动车。

5、驾驶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证实: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被检人张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98mg/100ml。

6、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22时59分在延吉市医院抽血。

7、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67mg/100ml。

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经查询,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准驾车型是C1D,有效期至2026年9月2日,当前状态为正常。

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吉H****8号“**”牌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为张某某。

10、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被延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20年5月22日10时许, 在王某某家两个人喝完酒之后,从王某某家里出来开车想去朋友家,驾驶吉H****8号“**”牌小型轿车从延吉市**镇**小区始发沿延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交通信号灯西侧时,被延吉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吉市人民检院

(院印)

2019年9月23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