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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Z5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8********,汉族,大专文化,工程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大道**段**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3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小型汽车,从巴中市巴州区丽景酒店出发,沿江南二环路往南坝方向行驶至红碑路南龛段高架桥下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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