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1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3时58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湘******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本市**路与**路**路口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2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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