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1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3时58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湘******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本市**路与**路**路口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2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_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