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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8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岛市**区**街道**镇**村**号,务工。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17日15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灰色波罗牌SVW7144LRD型小型轿车,沿黄岛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北100余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张某某的呼气检测结果为167mg/100ml。随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青岛市黄岛区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化验。2019年2月20日,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对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张某某的行为系危险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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