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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现居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组**路)。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陕******号牌小型客车在开发区**路与**路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张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后带其到黄岛黄岛中医院骨伤医院提取了血样。后经检验,在张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人口信息等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乙醇检验报告;证人李某某、董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虽造成轻微事故,但已赔偿谅解,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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