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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不诉〔2018〕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111964********,汉族,大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号楼**单元601户,个体。2017年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5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5日21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黄岛区***路行驶至**路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是81.9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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