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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3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52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系鲁******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8日22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处,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张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6.1mg/100ml,系醉酒。

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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