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郓城县**镇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郓城县**镇**路**号,居住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2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红色长城牌小型轿车,沿巨某某青年路由西向东行驶与巨某某招商街交叉路口处时,被巨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车辆照片;2.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录像、照片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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