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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宁阳县人,住宁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宁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宁阳县城复圣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信合苑小区门口掉头时,与高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鲁******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刘某某受伤,现场对张某某酒精吹气结果为146.9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宁阳县中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11月25日,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0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分析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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