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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89********,苗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住云南省富宁县****村民委**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417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6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29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云HB****小型普通客车从**镇到富宁县城,同日2342分许行驶至富宁县城高速公路收费站路口接受执勤民警检查,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仪器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3mg/100mL。为进一步确定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民警将张某某带至富宁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1.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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