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Z1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2月7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皖N*****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S242省道55公里2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查获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