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里**栋**门**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里**栋**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 22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M****9黑色丰田牌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春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滨海新区新港四号路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测。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08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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