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旗**人,天津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旗**镇**村**号,住天津市南开区**园**号楼**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00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津M****8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快速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奕聪花园小区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拦检,经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3.7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7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