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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8********,初中文化,群众,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无业。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27日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21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A****5”号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武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津霸公路口时,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口大队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21mg/10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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