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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街道**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其行驶至巴州区八角楼街139号外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车辆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显示张某某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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