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48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区,现住浙江省海盐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2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陕C6****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途经嘉善县**镇**线**村**地方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含量为1.305毫克/毫升。后在医院抽取张某某血液进行检验,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在送检的张某某查获时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毫克/毫升, 属于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理化检验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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