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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路**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5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川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江县惠民家园小区行驶至南江县宏帆广场。21时许,张某某驾驶该车搭载其妻子罗某某,从南江县宏帆广场向南江县杨家河社区行驶。21时38分许,行驶至南江县朝阳滨河路涌利药房处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3 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1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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