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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雨检诉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20114198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街**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AY****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雨花台区新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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