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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号**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永登县公安局**派出所社区民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0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甘AYX***号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安宁东路与金牛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2.36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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