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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1988********,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住兰州市安宁区**街**园**室,系**有限公司员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3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C5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阳光怡园小区西侧时,被安宁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悔罪,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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