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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7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街道**路**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9日00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DJ0****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仙清线石板路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3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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