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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村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景泰县******组**号,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甘D*****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东街煤炭市场边巷道对面出发,沿东街由西向东行驶穿过环城路至景泰县卞地槽至一条山镇油路,沿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景泰县拘留所门前路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27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5.0mg/ml,属醉酒。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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