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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张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63********,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20时16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宜良县迎宾路与清远街交叉口100米健之佳门口时,被设卡检查的宜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张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90.13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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