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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并由山南市琼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山南市琼结县饮酒后驾驶藏CD****号小型普通客车驶往乃东区**镇,当日22时许,行驶至乃东区**大道时被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分别为115.1mg/100ml和106.2mg/100ml,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70.2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电话通知其血液检测结果,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170.28mg/100ml,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证由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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