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4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81979********,汉族,初中文化,东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为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豫R2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塘厦镇塘龙家私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7.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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