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89********,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街坊**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1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凌晨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5的白色标致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二环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雁塔立交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4.1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