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住武威市凉州区**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凌晨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H*****小型轿车本市凉州区沿祁连大道由东西向行驶至北关十字向西100米路段时,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1月22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2.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亦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