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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2********,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月20日23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 HW****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542国道16公里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的结果为112.8mg/100ml,随后民警带至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液。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张某某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意见为89.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较低、坦白、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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