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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85********,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镇**路,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12月11日收到本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 月22 日17 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川HY****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广元市利州区井巷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的结果110.7mg/lOOml ,又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张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2.6mg/lOOml 。因张某某对第一次鉴定意见有异议,又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其备份血液进行重新鉴定,结果为91.1 mg/lOO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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