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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油漆工,现住宜兴市**街道**河南**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6时50许,张某某持E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市宜城街道荆溪路鼎红会所出发,上道行驶至枫隐路阳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属醉酒驾车。

归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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