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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8********,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路**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时4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W5****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82.0mg /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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