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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 月1 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甘AL****号小型普通轿车沿兰州市安宁区莫高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陈记牛肉面馆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随后被带至九四零医院安宁分院抽取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8.28㎎/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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