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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认罪认罚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出生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户籍所在地乐山市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月1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 ,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川LE3***小轿车搭乘刘某某和王某某,从资阳市丰裕镇祠堂村驶向资阳城区方向,行驶到资阳市丰裕镇交警支队(国道321线2060KM+200M处)时,被交警挡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11.0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带至资阳市毛氏骨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21.5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接到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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