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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2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街道**社区**组,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楼**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黑B****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大街锦绣花园小区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6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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