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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日生,身份证号3203211990********,汉族,大专文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总监,出生于江苏省丰县,住南京市江北新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街道**南路**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6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奚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3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0****小型普通客车沿鼓楼区幕府东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幕府东路垃圾中转站门口,发现距离前方交警整治点50米处有交警在检查车辆,随停车并下车,交警立即上前询问有无喝酒,被不起诉人如实回答并配合民警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显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民警遂将其控制并带至医院抽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0.5mg/100ml血,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库人员基本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查询证明,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复印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证据保全决定书,涉案车辆入场签收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近一年交通违法情况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摄影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物鉴(化)字[2020]6065号《检验报告》;

4.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等法定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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