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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逊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51976********,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逊克县**社区********号,住址黑龙江省逊克县****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黑N****7号车途径逊克县金砖小区门口附近时,被逊克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工作中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值为83mg/100mL,属醉酒状态。2020年9月16日经黑河市天翼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测试为87.80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被逊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路面执勤时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的黑N****7号机动车的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市天翼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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