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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70********,汉族,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街**委**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黄色大阳牌两轮电动车,沿甘南县文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地名苑小区附近时,被甘南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测,(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851号鉴定文书,其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案件审理当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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