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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9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满族,公民身份号码2309041983********,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3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黑色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福州北路南向北行驶至福州北路延吉路路口以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在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3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到案接受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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