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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住陕西省陇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19年10月17日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以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踏板摩托车行驶至212省道陇县“蔬菜批发市场”门前以西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摩托车倒地,张某某被摔倒受伤送往医院抢救。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在县医院对张某某血样进行提取,经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23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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