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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65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群众,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6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1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浙EB****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县洪桥镇图影大道陈桥新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发生车辆侧翻,造成车辆受损、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长兴县公安局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将其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检查笔录;

5.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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