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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4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0时37分许,被不起诉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大道路口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现场测试,结果为99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黄石市**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量检测为94.9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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