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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6196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渝A*****小型客车从重庆市江北区往南岸区行驶,行驶至本市渝中区南区路时被民警设卡盘查,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后经鉴定(《渝公鉴(乙醇)[2020]34***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3mg/100ml。

前述事实,有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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