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邢台市**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镇**村**街**号,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7时34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E8****小型轿车在邢台市桥西区**大道与**路交叉口被邢台市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1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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