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00000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花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9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6****号小型轿车,由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方向沿虾绥线往新舟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虾绥线7公里200米处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2020年1月13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1.8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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