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住**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9日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3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贵A265A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路**街交叉口路段时,与停驶的贵G****1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两车受损。民警在对该起事故的处置过程中发现张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待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1.7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