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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住**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9日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3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贵A265A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路**街交叉口路段时,与停驶的贵G****1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两车受损。民警在对该起事故的处置过程中发现张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待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1.7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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