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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组,现住户籍地,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樊挪亚,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小型轿车,沿许昌市建安区聚贤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聚贤街与魏武大道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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